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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013-09-25 08:34 性質:轉載 作者:百度 來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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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條 發(fā)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l(fā)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ǘμ胤N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第九十條 發(fā)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發(fā)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fā)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fā)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 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l(fā)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ǘ┌l(fā)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ㄈ┌l(fā)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yè)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guī)程和有關安全規(guī)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ㄒ唬┪唇浐藴驶蛘叱龊藴史秶?、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
 ?。ǘ┪窗凑瞻踩夹g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
 ?。ㄈ┏鼍咛摷俚臋z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
 ?。ㄋ模┌l(fā)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ㄎ澹┬孤稒z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的;
 ?。氖掠嘘P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ㄆ撸┩扑]或者監(jiān)制、監(jiān)銷特種設備的;
 ?。ò耍├脵z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的。
  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zhí)業(yè)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資格。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許可的;
 ?。ǘ┌l(fā)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ㄈ┌l(fā)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再具備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而不吊銷其許可證,或者發(fā)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ㄋ模┌l(fā)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發(fā)現違反本法規(guī)定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l(fā)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七)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guī)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或者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guī)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的;
 ?。ò耍┩扑]或者監(jiān)制、監(jiān)銷特種設備的;
 ?。ň牛┬孤堵男新氊熯^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的;
  (十)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未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guī)定上報的;
 ?。ㄊ唬┻t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ㄊ┓恋K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ㄊ┢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的收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百條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不適用本法。
  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實施。
  第一百零一條 本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
意義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要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并切實增強法律的可執(zhí)行性。這部法律從一審時的65條增至本次的101條,補充細化了許多針對性強的條款。
  “這幾年北京不斷有新的地鐵線路開通,站內電梯、扶梯、鍋爐等特種設備數量激增,再加上客流量大,安全形勢復雜。我們特別歡迎有這樣一部對特種設備生產、維護保養(yǎng)、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有具體、細化規(guī)定的法律,以免一旦出現事故,相互推諉責任?!北本┚└鄣罔F有限公司運行工程總管李宇軒說。
  “本法確立了企業(yè)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政府履行安全監(jiān)管職責和社會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三位一體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新模式。這是從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血的教訓中總結出來的。以前事故發(fā)生后,有的責任不明確,只好由政府對事故損害‘買單’。本法就是要通過強化企業(yè)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督促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負責人樹立安全意識,切實承擔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的責任?!比珖舜蟪N瘯üの敝魅侮R珂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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